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142號上訴人 潘清吉 訴訟代理人 郭峻豪 律師
江采綸 律師 石繼志 律師 潘永銘 被上訴人 蘇志成 律師(即鐘稻遺產管理人)
鐘培翰 鐘悅 綾 鐘浩元 鐘耀門 鐘耀庭 鐘姵涵 鐘智柔 鐘培豪 鐘培源 鐘厚喨 鐘梓瑄 鐘炯煌 共同 謝國允 律師訴訟代理人
參加人 潘富雄
潘富松 共同 周村來 律師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
參加人 許進源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複代理人 陳信維 律師訴訟代理人 梁育誠 律師
黃如流 律師 黃培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陪席法官欄「黃宣輔」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宣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文珊
法官黃宣撫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