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062號抗告人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抗告人業於民國104年6月1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7頁);茲已逾限仍未遵期補正(見本院卷第9頁收費答詢表查詢表、第10頁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邱育佩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朱家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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