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9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9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97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陳惠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柒仟肆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本金│本金│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自民國107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7,004│止,按年息14.83%計算。│││元││├──┼───┼──────────────┤│2│新臺幣│自民國107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43,500│止,按年息14.9%計算。│││元││├──┼───┼──────────────┤│3│新臺幣│自民國107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63,651│止,按年息14.98%計算。│││元││├──┼───┼──────────────┤│4│新臺幣│自民國107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13,512│止,按年息15%計算。│││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