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4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0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莫漢傑(英文譯名:MOKHonKit)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1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莫漢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莫漢傑(英文譯名:MOKHonKit)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94號判處無期徒刑,並經最高法院以88年度台上字第3169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88年7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至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屬檢察官之職權,不在本件審究範圍,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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