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5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5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595號聲請人汪中文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黃紹齊┌──────────────────────────────┐│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9-ND-0000000-0│1│1000│├──┼───────────┼─────────┼──┼──┤│0002│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9-NX-0000000-0│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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