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27號原告 黃加芸 被告 王士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朱光國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