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441號聲請人 王寶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 王宋玉英 繼承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印鑑證明(其上記載之申請目的應為拋棄繼承,並應與聲請狀蓋用之印章相符)。(附聲請狀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441號聲請人 王寶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 王宋玉英 繼承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印鑑證明(其上記載之申請目的應為拋棄繼承,並應與聲請狀蓋用之印章相符)。(附聲請狀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