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49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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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84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教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84924號債權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李國增 債務人 田裕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教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宜蘭縣政府文化局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然債權人既已指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以該第三人之所在地法院管轄。經查,第三人乃設址於宜蘭縣,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宛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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