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172號原告己○○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戊○○○、丁○○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5,788,7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3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