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155號
法定代理人 何進益
被告 黃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各如附表所示,系爭不動產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兩造無法協議分割,且系爭不動產僅有單一出入口,原物分割顯有困難,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請求變價分割系爭不動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可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系爭不動產為兩造共有,共有人應有部分詳如附表所示,有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25頁);又系爭不動產依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復不能以協議定分割之方法,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裁判要旨參照)。系爭不動產為4層樓建物之第4層鋼筋混凝土造房屋,僅有單一出入口,現由被告居住使用等情,業經原告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53頁),並有建物登記謄本、系爭不動產現場照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67頁),如以原物分割予兩造,或由兩造共同使用,衡有實際上之困難,且對兩造亦有不便,並有違經濟效益原則,自難採行。故本院認如將系爭不動產變賣,以所得價金分配予共有人,經由市場行情決定系爭不動產之價值,不僅可避免兩造對系爭不動產目前客觀市價之疑慮,亦可保持系爭不動產之完整利用及經濟效用,且將來執行法院依變價分割判決拍賣系爭不動產時,若原告或被告對系爭不動產已作使用規劃或有特殊感情,則其非不得與其他共有人磋商買受,或參酌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於強制執行拍賣程序中應買或承買之,或俟第三人得標買受,再依上開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買受系爭不動產。如此不僅使系爭不動產發揮最高經濟上之利用價值,保持系爭不動產之完整利用性,對兩造均屬有利;且兩造於執行法院拍賣時,亦均有公平應買或承買而得以買受系爭不動產之機會。則在雙方經由拍賣程序取得系爭不動產之機會係為均等之情況下,對兩造而言實屬公平。是以,本院認將系爭不動產予以變價分割,應屬最妥適之分割方法。
五、綜上所述,原告訴請裁判分割系爭不動產,為有理由。本院審酌系爭不動產之使用現況、整體利用之經濟效益、各共有人之利益及兩造之意願等一切情狀,認以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應以變價分割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分割方法。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兩造之任何一方全部負擔,均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廖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柳寶倫
附表:
(土地)
土地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183.97
兩造各1/16
(建物)
建物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臺中市○○區○○段00○號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第4層
總面積:45.31
層次面積:45.31
陽台面積:10.13
兩造各1/2
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