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20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20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2059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壹仟陸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循環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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