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53號原告乙○○
甲○○被告正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賢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2月4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原告以已受破產宣告之被告為被告,當事人是否適格,尚有疑義,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