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1號原告 陳奐宏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岑婷
陳益松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蘇林緯 被告 邱定煥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美玲
邱欽盛 被告 譚慶仁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譚紀文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訴字第14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許蓓雯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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