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交易字第3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鈦任
法官陳正偉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