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宛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案件(105年度緩字第816號,106年度執聲字第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BMW」商標之行動電源參個,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宛萍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
5年偵字第186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5年2月23日確定,106年2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
BMW商標行動電源3個(詳105年度保管字第27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同時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則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法律。另商標法第98條係為因應修正公布之刑法沒收規定,始於105年11月30日公布修正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自105年12月15日施行,此為刑法沒收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黃宛萍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86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6年2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05年度上職議字第98號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繳納緩起訴金通知單、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仿冒BMW商標之物,經鑑定之結果均係仿冒品,此有本院104年度聲搜字第2460號搜索票、臺中港務警察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清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1月4日鑑定書、委任書、複委任書、BMW9月份市場調查報告、YAHOO奇摩拍賣仿冒上開商標之行動電源之網頁資料截圖、「神威3C通訊廣場」手機店開立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YAHOO奇摩拍賣賣家帳號申請資料、文彬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104年12月30日函及其所附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2月25日鑑定書、協議書、仿冒物品及蒐證購得仿冒品照片8張等在卷可證,堪認上開扣案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