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7號原告 邱麗庭 (原名 邱幸臻 )
邱于庭 (原名 邱佩臻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文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秋雪 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訴訟標的價額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原告併應提出系爭不動產之鑑價報告、估價單、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到院),並自行比較「本件擔保物即系爭不動產之價額」與「其所擔保之債權額(依原告聲明所載,系爭不動產所擔保之債權額,總計應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擇其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系爭不動產之價額者,則應參照本件擔保債權之金額(總計30,000,000元),暫先繳納276,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何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