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1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1112號原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訴訟代理人 戴美玲 被告 張乙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計算之利息,利息最高以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肆元為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