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4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志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志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十九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志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亦為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所明定。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19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中,固有得易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編號1、7至8與附表所示其餘之罪),惟受刑人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本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執聲字卷附受刑人之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參。綜上,是檢察官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係屬正當,應予准許。又其中附表編號1至12部分,前曾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附表編號13至19部分,前曾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19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總和範圍即18年10月(計算式:12年+6年10月=18年10月)內定應執行刑。
四、爰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被告所犯數罪之罪質、手段及因此顯露之法敵對意識程度,所侵害法益之種類與其替代回復可能性,刑罰之邊際效益及適應於本件被告之具體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意旨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又本件固有前揭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惟揆諸前揭說明,應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李偲琦附表編號案由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民國)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8年10月19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366號109年5月21日同左109年6月24日1.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2.執行案號:109年度執字第6105號2毒品危害防制條列有期徒刑4年6月108年3月16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24號109年4月17日同左109年8月4日1.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2.執行案號:109年度執字第8838號。3毒品危害防制條列有期徒刑4年4月108年3月19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4毒品危害防制條列有期徒刑2年108年3月21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5毒品危害防制條列有期徒刑3年10月108年4月22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80、198號109年7月1日同左109年8月5日1.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2.執行案號:109年度執字第7250號。6藥事法有期徒刑7月108年6月20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7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8年4月22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2.執行案號:109年度執字第7251號。8毒品危害防制條列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6月16日1時34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本院109年度簡字第3764號110年1月8日同左110年2月10日1.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2.執行案號:110年度執字第1759號。9毒品危害防制條列有期徒刑3年8月108年10月16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65號109年12月16日同左110年10月6日1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2.執行案號:110年度執字第8066號。10毒品危害防制條列有期徒刑2年8月108年10月16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1毒品危害防制條列有期徒刑2年6月108年10月16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2毒品危害防制條列有期徒刑2年108年6月24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3毒品危害防制條列有期徒刑4年4月109年2月5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7號111年7月21日同左111年8月17日1.編號13至19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10月。2.執行案號:111年度執字第6158號。14毒品危害防制條列有期徒刑4年2月109年1月2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5毒品危害防制條列有期徒刑4年2月109年1月10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6毒品危害防制條列有期徒刑4年2月109年1月17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7毒品危害防制條列有期徒刑4年2月109年1月23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8毒品危害防制條列有期徒刑4年2月109年1月29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9毒品危害防制條列有期徒刑4年2月109年3月12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