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0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603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新益五金製罐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兼法定代理乙○○人債務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新益五金製罐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3月26日、98年5月18日,邀同其餘債務人乙○○、甲○○、丙○○等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肆佰萬元及陸佰萬元,以上共計新臺幣壹仟萬元整,約定自民國98年3月26日及98年5月18日起按月繳息,利息按聲請人牌告定儲指數利率加碼1.775%、1.775%機動計息(即目前年率各為2.885%、2.885%),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除仍依上開利率計付利息外,並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加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本票可稽。
(二)詎相對人等未按期繳納利息,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0,000,000元整,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授信約定,相對人等已喪失其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依法自應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立有本票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限令清償,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603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400000│ 呂新 , 陳東 │6月26日起││八八五│││0元│森,新益五│││││││金製罐股份│││││││有限公司││││├──┼───┼─────┼──────┼──────┼───────┤│2│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20000│呂新,陳東│7月18日起││八八五│││0元│森,新益五│││││││金製罐股份│││││││有限公司││││├──┼───┼─────┼──────┼──────┼───────┤│3│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480000│呂新,陳東│7月18日起││八八五│││0元│森,新益五│││││││金製罐股份│││││││有限公司││││└──┴───┴─────┴──────┴──────┴───────┘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00000│呂新,陳東│7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森,新益五│││百分之十,逾期││││金製罐股份│││超過六個月部份││││有限公司│││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0000│呂新,陳東│8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森,新益五│││百分之十,逾期││││金製罐股份│││超過六個月部份││││有限公司│││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80000│呂新,陳東│8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森,新益五│││百分之十,逾期││││金製罐股份│││超過六個月部份││││有限公司│││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