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1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柏璁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陳柏璁前因詐欺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陳柏璁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9832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9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9月2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9832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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