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029號債權人常春藤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常春藤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陳越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柏陵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陳越明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㈡提出 陳語樓 之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若其法定代理人非僅債務人陳柏陵一人,應增列全體法定代理人為債務人,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陳麗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