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60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債務人 洪榆鈞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萬玖仟陸佰叁拾伍元,及其中壹拾萬貳仟陸佰叁拾玖元自民國10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