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罪刑,先後經判決確定,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所犯各罪行為均在最先確定裁判前(編號1),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無不合。
三、爰審酌各罪規範目的、法定刑度、各販賣行為彼此間並非偶發性、與曾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案紀錄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個人及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販賣毒品罪數及施用毒品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販賣、施用犯行之處罰期待等,於法律性拘束之界限內加以裁量(編號2至5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6月),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陳金虎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宛妮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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