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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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409號原告 樂唐鳳英 被告 許紘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8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見陳述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386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文家倩
法官張少威法官葉詩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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