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緝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緝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緝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詠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詠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陳雯珊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