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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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2號原告 賴幸暖 訴訟代理人 陳玉林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 賴成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既陳稱被告賴成已於起訴前死亡,其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竟仍以已死亡之賴成為被告,則本件被告即無當事人能力,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本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規定,立即予以裁定駁回。
惟考量原告已繳納高額之裁判費,爰依同法條第1項後段規定及基於闡明權之行使,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追加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共有人 賴成之 繼承人全部為被告。
二、具狀追加聲明賴成之繼承人應就前項土地賴成所遺應有部分3026分之462辦理繼承登記。
三、提出賴成之繼承系統表、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如有拋棄繼承,應另提出拋棄繼承之證明。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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