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7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北縣蘆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3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8日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270號(偵查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061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明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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