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3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1月4日、95年12月15日、96年
1月8日及96年1月15日,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258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6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