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程堯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堯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程堯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於民國105年4月1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08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1131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黃翰義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真逸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