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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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竊盜案件,前循本院指定繳納保證金現金新臺幣1萬元後,免為被告之羈押,茲以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請准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957號刑事判決、同院民國99年5月27日99年刑保字第134號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該署責請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之告示內容、司法警察檢還之該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暨拘提未到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同院被告及具保人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同院被告通緝紀錄表等件,足證被告業已逃匿,悉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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