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3號原告甲○○住○○市○○區○○路00巷0號七樓之1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4,925,6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807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欠47,8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陳佩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