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83號聲請人 陳武雄 即 陳春桃 之繼承人代理人 陳志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