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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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志銘 債務人 葉文鍾 即泰銀工程行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葉文鍾即泰銀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葉文鍾即泰銀工程行發支付命令,聲請人雖以泰銀工程行為債務人,惟查泰銀工程行係屬獨資商號,其與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泰銀工程行本身並無權利能力,有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一份在卷可稽。而泰銀工程行之負責人為葉文鍾,經核其戶籍設於臺中市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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