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司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司字第149號聲請人 陳鼎文 會計師(即尖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尖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年一月十八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國稅局尚在審理尖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退還營業稅留抵稅額,致清算工作未能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延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39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09年7月18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9年7月18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10年1月18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