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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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1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秀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罰執聲字第6號、109年度罰執字第134、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秀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陳秀子前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2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岳【附表】受刑人陳秀子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竊盜侵占宣告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犯罪日期109年5月22日109年5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013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91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基簡字第1067號109年度基簡字第1190號判決日期109年8月28日109年9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基簡字第1067號109年度基簡字第1190號確定日期109年9月29日109年10月7日得否易服勞役是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罰執字第135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罰執字第134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劉筱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