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271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翁瑞竣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徽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徽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按記名支票,經發票人為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該支票即不得再依票據讓與之方式為轉讓,違反此項禁止之規定者,其轉讓行為不生票據法上之效力。經查,本件聲請之系爭票據,發票人已為受款人係台灣泰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債權人係經由背書後取得票據之執票人,依上開規定,自不得向發票人為請求,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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