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家上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上字第80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林達興
林達輝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達進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林達賢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林達榮 訴訟代理人 陳宜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曾錦昌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