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17號聲請人 吳開圳 代理人 鄭瑋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曉妏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10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0×51×10=5,10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本件無法與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理由(例如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事),以及前置協商之履行情形為何。又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已陳報之債權人外及其他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9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10年3月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收入總額,即自110年3月起至112年3月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及收入總額,並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雇主聯絡電話或收入切結書等可資證明目前收入之相關文件;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支出總額,即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及總額?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新北市11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19,200元?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最近6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或收入切結書等可資證明目前收入之相關文件,切勿省略、遺漏。
八、請說明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九、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並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ㄧ、請聲請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
北市○○區○○○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7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10年3月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執行名義,以及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之金額。
十三、請提出聲請人11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復書等正本到院。
十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本件更生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據實」補正,切勿缺漏、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