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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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佳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佳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佳華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946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任育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婉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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