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債務人 蔡博倫 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書記官欄中關於「王珮珺」記載,應更正為「王姵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王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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