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25號上訴人 楊敏生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102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敏生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25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99年11月21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住所,由被告收受之事實,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不服該判決而99年12月1日具狀聲明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記對原判決不服,依法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後補等語,而未敘述上訴理由,有聲明上訴狀可按,其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12月2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史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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