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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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4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聖軒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二)⒋第7列,原記載之「於109年11月30日期滿後」,應更正為「於108年11月30日期滿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二)⒋第7列,關於被告馮聖軒行為時間日期記載有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應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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