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9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098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鄭朝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貳佰肆拾元,及其中玖仟貳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壹萬叁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其中叁萬陸仟肆佰叁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