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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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42號原告 莊志威 被告 陳大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106年12月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遲於同年12月6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