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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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240號債權人 郭惠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邱水成 、呂秀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