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8160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徐沛狷 債務人 李俊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俊德(原名: 李高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俊德(原名:李高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