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7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于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于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陳于柔前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之所示。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0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至2經臺灣宜蘭地方│(附表編號1至2經臺灣宜蘭地方│否││之刑│法院106聲83號合併定10月)│法院106聲83號合併定10月)││├──────┼──────────────┼──────────────┼──────────────┤│犯罪日期│105年03月03日許為警採尿回溯│105年03月03日│105年05月15日│││26小時內之某時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5年度毒偵字第347號│105年度毒偵字第347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76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5年度原訴字第1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14號│106年度原訴字第9號│││號│││││事實審├──┼──────────────┼──────────────┼──────────────┤││判││││││決│105年10月31日│105年10月31日│106年06月23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5年度原訴字第1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14號│106年度原訴字第9號│││號│││││判決├──┼──────────────┼──────────────┼──────────────┤││確││││││定│105年11月21日│105年11月21日│106年06月23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否││罰金之案件││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136號│宜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136號│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132號│└──────┴──────────────┴──────────────┴──────────────┘┌──────┬──────────────┬──────────────┬──────────────┐│編號│四│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否││││之刑││││├──────┼──────────────┼──────────────┼──────────────┤│犯罪日期│105年05月18日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5年度毒偵字第676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6年度原訴字第9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06月23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6年度原訴字第9號│││││號│││││判決├──┼──────────────┼──────────────┼──────────────┤││確││││││定│106年06月23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1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