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調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調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簡調字第117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陳秀鳳
陳**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間就坐落在新竹市○○段○○○○號之土地(所有權二分之一)所為之分割協議贈與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為無效,其性質屬確認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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