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號聲請人 黃明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黃登繡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黃登繡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係新竹縣○○鎮○○里○○街○巷○○號,此觀之聲請人所提出除戶戶籍謄本自明。是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黃登繡之住所地既在新竹縣,則關於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自應專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而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朱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