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協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09號原告 楊清華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 律師被告 張麗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和解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張宇安